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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政办发[2014]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4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28号                   2014-9-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市财政商贸发展专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基地)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
      (一)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一)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B2C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等创新交易模式。按创新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服务。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九、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一)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5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一)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

      十二、本政策条款与我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中同类条款不重复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2日起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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