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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投资与过户时间不同步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287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A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对B公司增资,评估价100万元,但未办理过户,A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B公司确认实收资本100万元。2013年办理该无形资产过户时,无形资产评估值为300万元。
      
      问题1、2011年过户未完成,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公司实收资本的确认计量是否正确?
      
      2、2013年过户时,无形资产的增值,A、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调整?A公司是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3、A公司无形资产增值所得确认在2011年度还是2013年度?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用无形资产增资,投资协议生效同时完成工商登记时,增资行为即完成。A公司应在增资行为完成当期确认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万元;B公司同时确认取得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100万元。
      
      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B公司的“无形资产”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其他风险提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出资者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按照规定,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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