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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载: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十四)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9
     
    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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