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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9
     
    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但不予分配。职业风险基金专门账户保留,移交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代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2年后,未发生赔偿的,撤销专门账户,账户中的本金连同利息返还原出资人或合伙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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