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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国税发〔2008〕221号 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9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21号         2008.12.1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要求,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在全省由国家税务局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由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两税),由于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难征难管,容易流失。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征收两税(费),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贯彻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代征两税协议问题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应由直接征收单位双方签订代征协议,确立权利与义务,明晰相关事项。国、地税机构设置不对应的,由上一级税务部门协商办理。  三、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46号)的要求,使用国税局的税收票证,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帐、会计核算、税收报表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各级国税局应在“应征类”和“入库类”科目下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主管国税局应将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并按月将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及时传送至主管地税局。  五、主管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发生作废或销货退回情形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六、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  1.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全面统筹安排有关工作,建立委托代征的协调和联系工作机制;  2.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规费处分别负责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具体政策问题;  3.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制订税费入库、对帐等计会统核算工作流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至省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4.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协商每月报送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采取的信息交换方式;  5.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委托代征的程序、协议内容和式样。  (二)工作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在操作中遇到问题,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时间安排  各地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在2008年底前将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工作落实到位。全省国家税务局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为地方税务局代征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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