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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河北地税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2127
     

    一、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四、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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