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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39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个人所得税规定,为加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核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25%-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三、核定企业应当按下列情形向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当年度个人所得税:
      (一)采取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15日内;


      (二)核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但不得迟于终止经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三)核定企业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到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次月15日内;

      (四)其他核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6月15日前。

      四、附则
      (一)本公告所称核定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注销清算企业的除外。

      (二)本公告所称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是指核定企业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的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三)未被税务机关确认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的,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四)核定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之前的核定企业,不适用本公告;2014年度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核定企业的,核定企业应将纳税年度全部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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