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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企业税收知识小普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612
     

      俗话说“食在广州”,广州市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餐馆食肆在为大家提供美食的同时,也在为国家税收作贡献。那么,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呢?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何呢?下面就来为您逐一揭晓答案。

      —需要缴纳的税收

      通常情况下,餐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3个,分别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餐饮企业都需要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金额是营业额乘以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按营业税税款金额的7%缴纳(广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7%)。在所得税方面,如果注册类型是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即可得出应纳税额。如果注册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税率,即可得出应纳税额。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营业税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个人所得税方面,自2014年4月1日起,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月经营收入不足2万元(原来的标准是50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个体饮食行业每月经营收入额不足21,875元的,不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收负担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广州市餐饮行业的税收负担总体上是稳定的,维持在6.9%左右,而全市的地税税收负担率约8%。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一系列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将促使我市餐饮行业税收负担率呈稳中略降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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