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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在“主营业务成本”的招待费所得税是否调整?
     发布时间:2011/12/30    来源:   阅读次数:497
     

          单位有一项调整分析研究服务业务,由此业务产生的招待费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请问是否可以?如可以在“主营业务成本”列支的招待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6401主营业务成本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期(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提供上述劳务收入发生的招待费应属于管理费用,不属于上述劳务的成本,应当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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