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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九事项要备案 10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38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豫国税发[2008]2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九大事项需要备案。   河南国税局表示,《试行办法》所称境内单位,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所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涉及以下九个事项的,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进口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接受劳务;  (三)购买或使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项目;  (四)租入资产;  (五)分配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  (六)借入资金;  (七)接受境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提供介入资金的担保;  (八)境外企业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包括股权;  (九)其他经贸往来事项。  河南国税局表示,与境外企业发生经贸往来事项的境内单位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时间遵循一份合同备案一次的原则。境内单位应及时备案,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对纳税事宜做出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试行办法》公布前境内单位与境外企业之间的经贸往来事项,若境内单位未到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售付汇证明且已向境外支付了有关款项的,境内单位可以在2008年10月10日前进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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