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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纳税评估涉税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13
     

      案例
      日前,广州南沙开发区国税局对全区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实施专项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率达100%。

      评估人员根据计算机筛选结果分析发现,全区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年营业收入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还有个别企业处于停业状态,较难一次性全部实施评估工作。为此,该局将全部企业按照正常经营、收入规模较大两项指标,抽取了20%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鉴于抽取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规模、征收方式等各项指标相同或相似,评估人员通过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实施具体工作,即拟定统一的纳税评估质询书模板,集中质询,分别发放,个别约谈。

      问题
      除个别偶然性、个性化问题外,评估发现核定征收企业普遍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由于该类型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账册不健全、主动纳税意识淡薄、上游环节供应商和下游环节客户以现金交易为主,且该类型企业属于非重点税源企业,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受关注度较低,加之该类企业一般未领购发票,因此难以对其实现以票控税的监管,导致该类企业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较为普遍。

      二是利息收入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开展纳税评估的企业中,其征收方式均属于收入能够准确核算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上,核定征收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仅需核算清自身收入即可,不需要进行期间费用的核算。但多数核定征收企业包括部分中介机构,由于经常忽略这一问题,导致企业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一致,其原因就是未将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增值税免征税额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免征的增值税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需要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次专项评估工作中,约半数企业在2013年存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但多数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均未将免征的增值税额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建议
      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时,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不断提高评估效能。
      第一,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是正确纳税申报的基石。对于本次专项评估发现的利息收入和增值税免征税额未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评估人员在与企业沟通时发现,几乎所有企业都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出现的,并非主观意愿所致。可见,对税法相关规定的准确把握是进行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石。这需要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税法规定,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准确把握行业类型特征,是提升征管水平的关键。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背景下,按行业、按类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是主流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型企业的基本特征,准确把握其行业特点和管理重点,运用行业管理指标、参考预警范围及疑点判断,是提升征管水平、防范日常管理漏洞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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