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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20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办理条件: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 

    办理程序:
    (一)注销申请及汇算申报
    1.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2.税务登记为总机构或非总分机构,且存在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状态才能为“清算”。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当企业申请的注销原因为“依法解散”、“依法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
    (2)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兼并”、“依法分立”、“其他注销原因”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给出“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提示,当选为“是”时,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当选择为“否”时,2.0版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
    (3)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等其他注销原因的,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2.0版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注销审批后改变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二)清算结束进行清算申报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清算”状态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后,方能允许审批注销,否则,CTAIS系统强制不能注销审批。

    相关话题——案例解读“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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