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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有新规 12类行为将重点监控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37
     
            宁波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有新规 12类行为将重点监控         日前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管理,该局日前专门印发了《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甬国税发[2008]1号),对相关企业的发票、财务及纳税评估等事项进行严格管理。  《试行办法》明确,凡在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发面,《试行办法》明确,从事收购除粮食外农业产品业务(指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具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收购粮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收购农业产品作为原材料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且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纳税人首次领购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前,主管国税机关要派员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将调查情况填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并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能力及预计销售收入等,合理确定其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用票量,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发售制度,有效控制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  对于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试行办法》规定,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个人收购农业产品以及收购免税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及其他业务,不得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虚拟销货人(出售人)、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未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限于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宁波市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试行办法》要求,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领、用、存、销制度,并对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宁波市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其自产农产品且订有购销合同的,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使用企业具名收购发票;从事收购除粮食外农业产品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浙江省宁波市统一收购专用发票”。  财务管理方面,《试行办法》明确,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产品购销业务。应设立“农业产品收购日记账”,“农业产品收购资金付款日记账”,建立农业产品库存实物按月盘存制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的,应及时登记调整库存账簿。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及制约手续,保管好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明确购进、销售(耗用)、结存农业产品主要环节的相关职责,确保财务核算原始凭证的准确、真实性,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纳税人发生下列购销业务应当通过银行结算货款:(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业产品;(三)支付给受托单位或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货款(可使用现金支票);(四)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5000元(含)以上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申报抵扣、税源监控及纳税评估方面,《试行办法》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应根据销售对象不同,按以下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自行开具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货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  (二)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凭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销货方属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凭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四)销货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填开的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重点监控12类纳税行为:即,发票领购用量、使用量变化较大的;有虚开发票嫌疑的;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异地收购、销售或携带发票异地填开的;月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月产量、销量波动异常的;购进量大而耗用低,或者产成品与农业产品耗用比或燃料、动力耗用比异常的;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月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80%以上的;购进农业产品作价异常的;仓库实物账与存货账面记载的农产品收购、投入量异常的;资金结算异常,即未通过银行结算资金,出现大额现金支付的。  关于违章处理,《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取得、使用及填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拒不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农业产品收购专用业发票。如纳税人利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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