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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78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要求,为帮助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自我遵从税法意识,特将本次专题检查的主要内容、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收风险点、税务管理措施等进行提示,请各相关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内容认真核对自查,以降低税收风险。
    一、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二、检查年度
    自查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股息分配实施年度),涉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201*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由扣缴义务人对其代扣代缴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改正。
    20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税务机关采集数据,进行风险分析,核实风险任务,并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相关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二)扣缴时限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五、税收风险点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关注:
    (1)是否存在董事会等机构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2)是否存在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问题。
    (3)是否存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4)是否存在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的问题。
    (5)是否存在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6)是否存在非居民企业未按《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直接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问题。
    (7)是否存在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8)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

    六、税务管理措施
    (一)对扣缴义务人经自查发现存在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主动申报补税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征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对9月15日后,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等问题的,除对相关税款、滞纳金进行追缴外,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三)对存在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等,疑点明显、证据充分的避税嫌疑企业以及涉嫌滥用税收协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将立案调查。

    (四)对外资企业未申报联合年报数据及联合年报数据与税收征管资料数据或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核实,如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或联合年报中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税务机关将向商务、工商、外汇管理、财政等部门提交不诚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风险点描述——
    (一)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扣缴税款;

    (二)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四)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

    (五)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六)非居民企业未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直接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七)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应扣未扣税款;

    (八)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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