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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支付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402
     

    老张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为技术人员,每月取得公司支付的报酬3000元。

    一次偶然机会,老张和朋友聊起这件事,朋友提醒老张说:“听说这种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额比工资薪金所得要高,这样的话老张你不如享享清福,每天去公园散散步更好,何必还费心工作呢?”

    听了朋友的话,老张心里顿时疑惑起来,为了搞清楚情况,老张拨通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了解。

    工作人员了解到老张的具体任职情况后,向他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经过工作人员的详细解释后,老张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他的情况完全符合文件中四个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老张目前每月返聘所得小于法定扣除数3500元,他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额为零。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个税

    2010-5-24             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
      我公司聘请了几位外单位的退休人员,不知所支付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提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按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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