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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加名”免契税 网友关注离婚变更征不征?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于8月31日起执行。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得近日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税”讨论终于尘埃落定。    专家:“免征”是税法的一项优惠政策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项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还有不少夫妻为保障自身权益,前往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要求将原归夫妻一方的房屋土地权属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随后,南京地税局首先宣布对夫妻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需要按规定缴纳3%的契税。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也都执行了征税政策。但北京、上海等地表示对这一行为不征收契税。各地政策执行各异,引发了各界对于“加名”行为是否要缴纳契税的讨论,大多数人认为“加名”征契税考虑了税法规定,但忽略了人情。    然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因此税务部门对“加名”征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违法。    财税[2011]82号发布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政策的明确是比较及时的,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和老百姓关系密切,近一段时间,一些地税部门在执行房屋权属变更政策时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尽快统一。”    刘剑文还指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进一步解释称,税法上对于“免征”和“不征”的理解是不同的。“免征”是对于应税行为的一种减免,或者说是优惠政策。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再征税范围之内。此次财税[2011]82号文件的免征规定就是国家既考虑税法规定,又兼顾“人情”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网友:万一离婚房产证更名要不要缴税?    按照财税[2011]82号规定,房产证“加名”2011年8月31日起免征契税,有网友就提出,万一离婚是否会恢复征税呢?对此,《新京报》刊登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的观点,他认为,从法理上判断,离婚便已经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房产证“除名”便涉及财产转让,实质上就涉及所有权的变化,一旦发生经济行为,契税征收就会启动。但他同时表示,当前法规其实并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存在争议的“隐患”。他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基数征收契税,以减轻民众税收负担。    但记者随后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此外,不少网友还关注,财税[2011]82号文件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因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此,笔者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8月31日前税务机关对房产证“加名”征契税是有根据的,不属于违法征收,也不是多收,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不存在退税之说的,但具体执行还要看各地的地税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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