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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率先在中关村园区试点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489
     

    1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2014]20号),该文件扩大了中关村园区文化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领域,使得符合相关技术领域的文化企业有望获得高新技术资格,从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科发[2014]20号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推进文化产业战略在税收政策上的体现,也是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2013]595号)的具体措施,相关文化企业应该尽早规划,积极争取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外延扩大
    根据2008年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及《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2011]90号)的规定,文化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技术领域限于:领域一“电子信息技术”中的“广播电视技术”;领域五“高技术服务业”中“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具体为“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

    根据国科发[2014]20号文最新规定,中关村园区文化企业可以申请高新的技术范围在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均有多项新增领域。比如,在“新材料技术”中增加了“文化艺术新材料”,具体包括:文化载体和介质新材料制备技术;艺术专用新材料制备技术;影视场景和舞台专用新材料的加工生产技术;文化产品印刷新材料制备技术;文物保护新材料制备技术。

    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这一领域中增加了“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具体包括:数字电影、电视、广播、出版技术;乐器制造技术;印刷技术。此外,文件将“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中“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的外延也进行了扩充。


    中关村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以结合国科发[2014]20号文附件对各项技术的具体描述判断本企业是否被纳入范围。

    文化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注意事项
     事实上,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文化企业申请高新资格,除了满足“技术领域”这一必要条件外,还需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研发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达标。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文化企业应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否则,将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中发明专利在认定过程中受认可的程度最高,企业还可以通过申请或受让等方式获得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申请使用的核心知识产权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在研发费用方面,一方面,其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依据不同企业规模要达到相应的比例;另一方面,要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规范性。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预见,在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成为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内容。

    2014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面临高新认定、复审、重新认定,以及2013年初发起的高新资格大检查的复杂局面,相关企业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

    尽管国科发【2014】20号目前仅对中关村园区成立的相关文化企业适用,但是根据国家《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2011】90号),“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有理由认为,这一政策会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范围,更多文化企业将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文/刘天永 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2.22

    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国家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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