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培训辅导
5月31日到7月15日期间,市区两级深入开展培训辅导。市局负责对政策口径的解释和把握,及时组织对主管分局的政策辅导、申报表解读,应广播影视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重点企业的辅导培训。分局内部要加强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培训,加深税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理解和掌握。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宣传和资料发放工作。按照前期“营改增”推进的经验,由分局分期分批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点对点”的培训和服务。重点组织做好税收政策、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包括《税负变化情况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开具等方面的辅导,确保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确保试点次月申报顺利进行。
四、跟踪分析。
9月中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主管分局要重点加强对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深入开展改革效应评估,对税负变动异常明显的,要密切跟踪并及时上报分析材料。积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估和分析重点企业所发生的新变化,每个分局应确定重点跟踪分析企业,每月新增两户广播影视服务企业(一户增、一户减)上报市局案例库,促进改革试点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是税制改革逐步推进中的重要部署,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按照扩大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计划明确的事项及工作时限开展工作。
(二)市局“营改增”试点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沟通、相互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程序开发、测试升级等系统保障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纳税服务、监测分析、风险控制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同时,注重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及与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更加有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应急预案,对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市局“营改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馈。
附件:《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