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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是否按营业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060
     

      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发放代扣代缴。我单位承包当地厂区绿化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由当地地税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只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及印花税由我单位自行申报。我单位是否要按建筑安装施工作业营业额带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扣缴申报。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函》(甬地税一函[2009]7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在施工地已按营业收入带征了个人所得税的,其该部分营业收入在注册地不再带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本地或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对查账征收企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按营业额的核定率或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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