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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政发[2013]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53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3]12号              2013-2-2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加快水利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设立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主要用于市、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后,市及区市县政府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不变。
      第六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从市本级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三)市本级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部纳入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区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区市县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从区市县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三)区市县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部纳入区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小河流治理;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七)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应急度汛;
      (十)其他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十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管部门的费用支出。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区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区市县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要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勘察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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