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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国税发[2008]134号 山东国税发文称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0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134号),要求省内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要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除税收协定规定外,税率一般为1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税收征管难度大且关系到国家税收主权问题。针对上述特点,山东国税在《意见》中要求,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10各方面加强对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登记备案管理。要求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的备案管理,《意见》明确,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设备租赁、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外方分配利润时,企业董事会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备的其它材料。   二是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日常申报管理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或扣缴申报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未依法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它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三是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要严格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要重点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含)以上的项目和付汇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管理。税务凭证开具机关可通过实地调查或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进行对申请人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项目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各市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凭证所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开具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明确岗责,规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趋势和规律。鉴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殊性,要深入分析,及时掌握、统计、上报重点税源变动情况;要按季度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凡本地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或减幅超过20%的,需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增减原因(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报告制度,保证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五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撤销的,则于实际经营终止60日内办理清缴;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且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办理汇算清缴。   六是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检查。《意见》要求,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审计检查,尤其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内营业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要重点审计检查,确保非居民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盈亏,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对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等项目,各市国税局要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扣缴税款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等问题,确保将非居民企业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的涉税问题按规定管严管细。境内发包企业或个人、劳务接受方及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审计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拒不接受审计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审计检查。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国家机关或个人提供贷款、出租设备、提供特许权使用、转让财产以及其它取得所得等行为,各市国税局要对涉及到的扣缴义务人组织实施全面的审计检查,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和扣缴信息,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是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服务水平。为了做好对非居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山东国税系统将积极做好税务登记备案、纳税申报、优惠政策执行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法遵从度。并采用多种渠道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   八是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考核。为了更好地为非居民企业服务。《意见》要求,山东各地国税局要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登记、报备、纳税申报、审计检查、信息传递、协定执行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全面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九是建立内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是外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应税所得,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税收征管难度大。为此,《意见》明确,山东国税局将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各地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将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采集传递制度,确保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此外,各市国税局还将积极主动地建立与地税局、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局、工商局、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定期交换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的底数及变化情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8-09-11        鲁国税发[2008]13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税收征管难度大且关系到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从管理实际情况看,一是管理事项繁杂。非居民企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也包括未设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所得的外国企业;二是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高。对非居民身份、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判定既需要依据国内法,还需要依据税收协定等国际法,政策性强;三是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涉及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等十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四是管理不够规范和系统。各地缺乏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监控措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目前我省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发给你们。各市国税机关应认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不等不靠,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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