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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46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2013-12-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确保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通知》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通知》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13年10月31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应税服务的,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五)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纳税人,经认定机关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等涉税事项。

      七、其他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要求,请试点纳税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html/gdsite/index.htm)“营改增工作专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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