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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78
     

    问题内容:
    我们是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们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我们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很不理解,我们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了,参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企业应如何缴税?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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