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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息及转让股票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67
     

      自然人投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自然人(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购买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A股、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境外上市外资股(海外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股票所得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我们可归纳出如下政策进行分析。

      股息(红利)应当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按每次收入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自然人属于境内境外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不同,实践中尚有若干具体文件参照执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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