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由担保机构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安装申报软件并按要求填报、打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www.1128.org)查阅。
三、担保机构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于2013年7月31日前,上报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
四、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税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联系人:曹晴晴;联系电话:64225127;传真:64225380;联系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6室;邮政编码:2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