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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8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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