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甲供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进行会计处理,工程承接方成本不包括“甲供材料”。若甲方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材料条件,工程承接方成本应包括代购材料。
首先,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货物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代购方按销售材料缴纳增值税。
其次,无论“甲供材料”或“甲代购材料”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再次,工程承接方领用代购材料或甲销材料可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