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过路费发票增值税抵扣实务操作案例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847
     
    国家最新公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办法继续执行。但具体如何操作?

    本次分享主要讲解:

    1、路桥费抵扣政策介绍

    2、路桥费如何抵扣?

    3、如何辨别可抵扣发票?

    4、如何申报填写抵扣额?

    ▼营改增后,过桥费能否抵扣?如何抵扣?今天带大家看懂财税[2016]47号和财税[2016]86号对过路费发票抵扣的规定。

    一路桥费抵扣政策介绍

    营改增关于路桥费的抵扣文件主要有两份,财税[2016]47号和财税[2016]86号。

    【具体抵扣政策规定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税[2016]47号政策规定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财税[2016]86号明确该抵扣政策从2016年8月1日继续执行,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总的来说,就是财政部监制的路桥费发票不能计算抵扣。税局监制的路桥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在停止计算抵扣政策出台前,可以一直计算抵扣。

    该抵扣政策也没有限定行业,即:只要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在不可抵扣范围内,都可以计算抵扣。

    二 路桥费如何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如:取得金额为50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50/(1 3%)*3%=1.46

    取得50元的过桥费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为50/(1 5%)*5%=2.38

    由于税率不同,计算出的税额也不同。

    财务人员也很关心怎么区分这几种发票……下面将教大家怎么辨别。

    三如何辨别可抵扣发票?

    路桥费发票抬头会有发票监制章,从发票监制章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

    ●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的国地税监制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相关文章: 公路通行费 增值税抵扣

    · 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6
    · 过路费发票增值税抵扣实务操作案例 2016-09-26
    ·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 2016-06-27
    · 增值税抵扣难题牵出物流业油卡交易灰色链条 2016-01-27
    · “营改增”后,八类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注意事项 2015-10-10
    ·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项目及注意事项 2015-07-16
    · 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对地方政府和经济实体意味着什么? 2015-05-04
    · 财税[2008]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2-14
    · 粤国税函[2013]68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抵扣凭证扫描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10-15
    · 财税[200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13-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