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瑞审计资讯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6/17    来源:   阅读次数:735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股东单独形成的债务关系不在此办法调节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仅限于公司变更、合并、分立登记,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港澳台人士除外)或者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符合有关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被投资公司应当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内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
    (三)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五)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债权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债的形成依据、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
    (五)协议生效时间;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但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增资前被投资公司原注册资本的50%。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第八条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九条 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包括: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名称、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审计及评估报告的文号、审计及评估结果等事项。此外,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基准日前后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条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因债权转股权,被投资公司增加股东的,应当同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
    (二)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三)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债权专项审计和债权评估报告。
    (四)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一致确认的文件;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确认的文件。
    (五)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借债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债的形成、债权人情况、借债凭证等(凭证应当包括借据、银行入款凭证、资金用途)。
    (七)债权人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债权人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债权转为股权的批准文件。
    债权人为机关法人的(国资委除外),不得将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八)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中,被投资公司虚构债权增加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被投资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九条予以处罚;被投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其他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公司债权转股权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的提示 2024-01-16
    ·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金融工具、合并报表等)线上培训文字实录(财政部会计司) 2020-10-30
    · 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0-10-30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联合公报 2020-10-30
    ·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020-10-30
    · 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2020-10-30
    · 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0-10-30
    · 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 2020-10-30
    · 单独售价与合同折扣在实务应用中的难题 2019-11-26
    · 财会[2018]3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2019-01-03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