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公司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65 |
| |
| 问:我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也可以在2010年度调整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今年补提并扣除吗? 外购与自产设备出租的财税政策把握分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