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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国税函[2009]122号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21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9]12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国务院自2008年下半年起,多次提高机电、纺织、服装、轻工、化工和农产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各地税务机关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要求出发,加快退税进度,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据有关部门反映,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且出现了新的骗税手法。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高度的警惕。在加快退税进度,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切实增强防范骗税的意识。   二、各地税务机关一方面要指导并提请本地区出口企业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另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他因素,让不法分子骗税得逞。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别是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出口退税率调高幅度较大的货物,要重点进行审查。   四、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函调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要求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各地税务机关绝不能以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为由,对必须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未发函调查。   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加强出口退税的事前预测、事中审核、事后监控。对敏感商品,要对其出口增长情况(如增幅是否异常或是否为该企业新的业绩增长点)、出口目的地、出口报关地、供货企业、换汇成本、单价等情况进行分析。各地税务机关对监控发现的异常情况应下户认真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应立即暂缓办理退(免)税,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办理退(免)税。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防范骗税的合力。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的线索和信息。对重大骗税案件和线索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省局。   七、严厉查处骗税案件。出口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或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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