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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再加码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55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作为《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延续优惠文件,笔者整理出如下几点以供大家学习。

      要点一、明确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要求

      此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要点二、明确优惠政策适用期间

      享受加计抵减15%优惠政策时间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要点三、注意87号公告39号联合公告的衔接

      84号联合总体基本沿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提高至15%,作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这是一大利好。因此,在销售收入占比判定上,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可适用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策;如果没有超过,按照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标准对纳税人来进行判定,根据39号联合公告要求,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要点四、重申“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的含义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一)“计提”与“调减”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公告允许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考虑到有部分企业可能当期不能确定是否计提抵减额,该政策将选择适用时间权利赋予企业;企业当期不计提,以后适用的要注意政策截止时间。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处,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比方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抵减”、“结余”与应纳税额

      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影响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以下例子假设不存在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或者有留抵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比如,果果公司2019年9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此处5万形成下期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比如,果果公司2019年9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可以从10万当中全额得到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比方,果果公司2019年9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5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那么只有4.5万能得到抵减,剩余0.5万进入下期抵减;此处,9月期末0.5万形成结余,成为下期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要点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转出处理:(对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要点六、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

      果果医疗康复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9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5万。2019年10月月初留抵0.3万元,10月实现销售500万元月,销项税额30万,进项抵扣20万,其中,有5万进项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问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和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相关表格。(假设不存在其他适用税率情况,省略除主表、附表四以外的其他附表)

      【分析】

      抵减前应纳税额为14.7万,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0*15%=3(万)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5%=0.75(万)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3-0.75=2.75(万元)

      本期“实际抵减额”为2.75万元,应纳税额=30-15.3-2.75=11.9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75万全部得到抵减,期末没有余额。

      表1:主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表2:附表四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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