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去年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了一家企业,但是今年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该企业存在欠税没有缴纳,需要我公司承担,这样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对于合并企业欠缴的税款,贵公司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