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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的发票开具与给付小议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494
     

    题注】在买卖合同中,发票的开具与给付往往被等同,然而事实上,发票的开具与给付却归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调整。

     最近大世正好看到个法院判例,这案子经过大约是这样的:
     原告陈XX是俊豪五金厂业主。2011年12月,俊豪五金厂与被告立阳公司签订采购合约一份,约定俊豪五金厂按照立阳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俊豪五金厂接到立阳公司对账单后,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立阳公司,否则对账时自动扣除税金部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立阳公司结欠原告俊豪五金厂的加工款为23586.98元,其中,尚有11065.77元加工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被告立阳公司认为,原告应当在支付货款之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江苏省苏州市XX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俊豪五金厂作为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负有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义务及向被告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但是,俊豪五金厂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的,被告立阳公司依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如允许被告立阳公司在未收到增值税发票时即在加工款中相应扣除税款,则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故采购合约中关于扣除增值税税金的约定无效,如立阳公司认为因俊豪五金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可以另案诉讼予以主张。据此,该院判决被告立阳公司支付原告陈迎鲜加工款人民币23586.9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看起来似乎是法院判的有理有据,律师们也是尽心尽力。

     不过大世这仔细一想,却又觉得不是这么回事。

     咱先说被告律师这为企业的申辩吧: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在支付货款之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再看看这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约定,当月25日之前原告将发票全部送至立阳公司,否则对账时自动扣除税金部分。

     对比下,发现区别没有?明明事实上是双方约定发票的给付(通俗说就是原告把票给被告),如果不给就扣你钱。可这律师这么一搅和,成了原告不开专票,被告就扣你钱。

     可能有人认为,这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就是给被告发票吗?

     这可大错特错了,这给发票和开发票可还真不是一回事,你要是弄混了,那可就真和分不清男女一样,后果很严重!

     首先,什么是开具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首先,从文义上说,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先看第一个关键词——“向”。这个“向”明显是指向的意思,就是小学生也知道这个向没有交付发票的意思。

     接下来再看看“开具”这个词。这个开具,我们可以看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这里的开具应是填开具写的意思,自然也没有含交付的意思。

     所以,从文义上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里面应不包含交付发票的意思在内。

     而且从发票管理办法后续违反处罚条款来看: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即仅仅规定了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而并没有提不给付发票的处罚。

     同时,我们从立法目的——从以票控税角度来说,发票,对于卖方来说,更多的是你必须要开具发票,而只要你开具了发票,对于税务部门对于卖方以票控税的目的就可以达到,而不需要非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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