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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别让税收风险成为“绊脚石”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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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实力倍增的表现之一,就是走出国门的企业越来越多,迈出国门的步伐越来越快。从现实看,“走出去”企业在面临境外无限商机的同时,也面临着如影随形的税务风险。这些税务风险轻则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导致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走出去”之路难以为继,并有可能使有关责任人锒铛入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而言,税务风险如果防范不当,将很有可能成为“走出去”路上的绊脚石。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少缴税款是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目前,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税收法律,不约而同地对偷漏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走出去”企业如果不了解投资国的税收政策,没有就来源于投资国的所得足额缴税,便存在着少缴税款而被处罚的风险,投资国税务机关还有可能对“走出去”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将更大。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将利润留在避税地公司不进行分配,自认为这样就可以不用申报纳税。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着明确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即使境外公司不分回利润,也视同分回利润进行征税。 少缴税款有风险,因多缴税款而增加税收成本同样也是风险。如果不了解境内外税法, “走出去”企业既可能在投资国多缴税款,也可能在中国境内多缴税款。目前,我国“走出去”企业目前多是走向亚非拉国家,这些国家为吸引境外投资,往往都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走出去”企业不知道或者知道但没有及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就可能在当地多缴税款。同时,我国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也制定了许多优惠,如用实物对境外投资可以退税,对来自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享受较低的税率,对境外所得征税的同时还可以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等等。如果“走出去”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法规定,有可能多缴税款,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对“走出去”企业而言,同样也是一种风险。 此外,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商务谈判同样是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投资回报,企业在做商业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税收问题。特别是在谈判确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时,税负轻重是一个谈判的筹码,谈判双方都可以将税负轻重作为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理由。如果不了解税收政策,“走出去”企业就很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答应对方的不合理条件,独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那么, “走出去”企业应该在哪些方面着手防范税务风险呢? 在制度层面,应该建立比防范财务风险更高标准的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税务风险甚于财务风险。因为财务风险仅限于经济风险的范围内,而税务风险既是经济风险,也是法律风险,既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造成人身和名誉损失。 因此,应该按照比财务风险更高的标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体系。现在有些国内“走出去”企业,主要是奔着境外的产品、市场或项目去的,很少有企业充分研究当地的市场、土地、环保、税收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并作出是否适合投资的综合评估。如果企业能够建立高标准的税务风险防范体系,从组织架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等方面确定风险关键控制点,制定涉税业务应对策略和方法,就能在制度上有效防范很多税务风险。 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该重点防范双重纳税的风险。除了在制度层面做好防范税务风险的准备,“走出去”企业还应该把重点放在防范双重纳税风险上。据了解,现在很多“走出去”企业的大量业务其实还在境内,境外所得汇回国内后仍然要纳税。 其实,“走出去”企业的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联系非常密切,防范境外税务风险和防范境内税务风险应同时进行,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如果重视一头,忽视另一头,就为风险产生和爆发提供了条件和通道。为了防范双重征税的风险,要充分了解税收协定中涉及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截至2011年3月,我国已经与9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但遗憾的是,这些税收协定多为国外企业利用,我国企业利用的非常少。因此,“走出去”企业应该多了解这些税收协定,并学会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必要时还可以提起税务协商程序,要求我国的税务部门帮助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税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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