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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取消差额征税是个趋势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税收政策。8个行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此前的差额征税政策基本被取消,仅在融资租赁行业给予适度保留。

     “8个行业”是指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试点推开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差额征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可将部分款项扣除后计算实际应税额。


      财税部门此次还对以前试点时期颁布的政策法规做了整理,规范了税收政策。从此次发布的政策文件来看,差额征税基本上被取消,这是个改革趋势。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采取差额征税的政策,试图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试点开始,分割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两个范围,因此,政策上采取了一些过渡性做法,把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套入到现行的营改增体制中。

      原来由于非试点地区没有“营改增”,所以规定的差额征收政策还是继续沿用。非试点地区这一概念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基本消失,因此“差额征收”基本被取消,仅有融资租赁行业给予了适度的保留。

      根据此次颁布的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为融资租赁行业还有一部分费用是支付给保险公司、银行等,这些行业还是交纳营业税的,所以保留了这部分的差额征税政策。

      此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明确指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过去在实务中,作为自用,小汽车等不鼓励抵扣,这次直接正面地明确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因为可以抵扣了,对于买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理解为减负,对汽车行业也可能是个利好。

      2011年财税部门颁布的111号文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国务院常务会议此前表示,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与既有“营改增”试点行业相比,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这些企业要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行营改增,对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如会计核算系统、开票系统等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尤其是和金税系统衔接,需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

      “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使得原有试点地区服务提供商的一些竞争优势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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