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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避税行为 国税总局出台白酒消费税新规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53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大背景下,白酒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潜规则”将不再被容忍。          国税总局7月23日出台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下称《通知》),这也是继烟草消费税后调整的又一个消费税品种。         白酒企业普遍偷逃税款       《通知》的核心内容为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单位最终零售价格的70%。如果低于这一比例,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定征收。         此次税收调整的背景一方面是税收收入同比下滑,另外一方面,白酒行业内长期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和烟草的消费税不同,目前白酒消费税实施的是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的混合税率,即按照出厂价格的20%和每斤酒0.5元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而白酒企业利用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特点,普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偷逃税款问题。         此前财政部曾经安排各地专员组织力量深入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就白酒消费税税基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中发现,白酒生产企业以压低白酒出厂价格、降低消费税税基的方法逃避消费税的问题相当普遍。         主要做法是:白酒生产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独立核算,把一个购销环节人为地划分为工业生产和商业销售两个环节,分别纳税。         生产企业采取将白酒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销售,所得价差收入,实行商业返利,以此压低白酒出厂价格等方式,减少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逃避工业环节税收。        8月1日起执行        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此次还专门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如果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在此种情况下,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国税总局要求,各地要在8月1日之前完成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以确保自8月1日起能够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律师刘天永对CBN记者表示,此次国税总局出台新规实际上并非政策的调整,而更多的属于打击关联交易和避税的范畴,而白酒行业长期存在减少税基实际上属于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的行为。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新增了一章,对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不少专家担心,增加的税负最终可能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据媒体报道,茅台、五粮液[23.76 -0.75%]等白酒生产企业都已经在开始酝酿提价。        而在此次《办法》中,国税总局对这种情况也进行了明确,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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