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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府[2011]5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2/4    来源:   阅读次数:892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琼府[2011]54号                     2011.7.2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
        (五)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组织指导我省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八)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支持。

        (九)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一)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四)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十七)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省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认购,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业和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二十)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四、市场准入政策
        (二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非国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原非公司类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类企业法人的,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以保留原有单位品牌价值,提高改制后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二十六)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七)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八)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二十九)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三十)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五、人才政策
        (三十一)省政府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艺术家、优秀文化企业家、担任过国家文化行业的部级领导等担任顾问,为海南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

        (三十二)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省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海南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三十三)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兑现。

        (三十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三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三十六)对参与海南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及投资者提供如下便利:(1)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邀请单位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2)对需在琼长住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 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3)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的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三十七)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1)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2)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3)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理;(4)同一文化产业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到该企业受理申请。

        (三十八)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在评优(推优)文艺作品、表彰奖励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附  则
        (三十九)本政策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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