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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嘉诚旗下“长实和黄”重组的税务分析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505
     

      【编者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往往会涉及到重组双方,有的还会涉及多方,具有纳税义务的可能是一方,但另一方也要按照规定对计税基础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近日,李嘉诚旗下的两大旗舰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发布联合公告称,将重组长实集团及和黄集团的业务,并创立两家新的上市公司——长和及长地,消息一经公布便受到社会极大的关注。在此,华税律师结合长实和黄“世纪重组”这一热点案例,为读者深入剖析企业重组过程中涉税问题的处理,以飨读者。

      2015年新年伊始,“超人”李嘉诚旗下的两大旗舰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发布联合公告称,将重组长实集团及和黄集团的业务,并创立两家新的上市公司——长和及长地,前者会接手两个集团所有非房地产业务,后者则合并两个集团的房地产业务。长和在开曼群岛成立公司,并在香港注册及上市。根据公告,重组方案将分为三个阶段实施,首先重组长江实业,然后通过协议安排实施一系列的并购,最后进行分拆上市,交易前后架构如下(来源:长实和黄联合公告):

    由于开曼群岛是国际最为著名的避税天堂之一,重组迁址方案也引发了各界有关避税的种种遐想,事实上,由于香港对本地企业来源于香港之外的利润无须纳税,香港也不征收遗产税,本次长实和黄重组,避税功能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从目前的信息和观察来看,长实和黄重组有充分的商业目的,不是单纯的避税安排,尤其是2013年以来,李氏集团加大了对英国等西欧国家的投资,国际资本运作愈加频繁,李嘉诚1月9日在记者会上称,将公司注册地搬到开曼群岛主要是为了“做生意方便”,管理层解释迁址开曼主要是技术性考虑,联合公告则提出重组对消除控股公司折让、提高透明度及业务一致性、消除分层控股架构、规模提升、提高融资灵活性等6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长实和黄大重组,无论是新注册地的选择还是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以及后续的经营及国际资本运作,税务都是其必须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本文华税律师将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开曼群岛等仍是企业“走出去”离岸注册最佳选择
    诸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国际著名离岸公司注册地,是众多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资本运作的重要平台,以开曼群岛为例,当地政府对注册公司实行零税收政策,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由此吸引了包括可口可乐、宝洁、英特尔、甲骨文、中国旺旺、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碧桂园、李宁、安踏、特步等众多国内外著名公司注册。

      与此同时,极低的税负率甚至零税负,使这些地区也成为著名的“避税天堂”,引发了规模巨大的避税行为,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间的商品、劳务、无形资产买卖进行转让定价,将高税负地区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规避数以万亿的税收,2014年年底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成员国正式审议通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旨在打击围绕国际避税地而展开的国际避税行为。

      在此背景下,长实和黄本次重组,依然选择了典型的“避税天堂”开曼群岛,是现实和理性的选择。
       1、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公司注册地在税收、外汇、金融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实行高度自治,各项制度成熟稳定,具有确定的预期。

      2、国际反避税主要针对的是以转移利润为代表的纯避税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以及交易,不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

      从内地的情况来看,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明确要求各地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并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展开一次摸底排查,北京国税局更是将56个国家(地区)列为“本次专项调查涉及支付地国家和地区”,名单如下:

      阿鲁巴、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文莱、智利、危地马拉、卢森堡、新加坡、瑞士、安道尔、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拉、巴哈马、巴林、巴拿马、伯利兹、百慕大、秘鲁、荷兰、荷属安地列斯、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摩纳哥、蒙特塞拉特、纽埃、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瓦努阿图、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直布罗陀、海峡群岛(根西岛)、土库曼斯坦、黑山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吉尔吉斯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卡塔尔、斯里兰卡、东帝汶、摩尔多瓦共和国、塞浦路斯。

      很多未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也列入了税局监控的范围,在尚未出现更好的离岸注册地之前,“黑名单”范围不应构成海外架构设置的实质障碍。在此背景下,选择开曼群岛、BVI、百慕大等传统避税地仍然是理性之选。

      二、长实和黄重组过程税负分析
    根据长实和黄重的联合公告,本次大重组将组分为三个阶段,预计将于2015年上半年末前后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无论是长实的重组还是后续的并购、分拆上市,本质上是一系列的并购重组交易,也即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安排进行的股权交易过程,在许多国家通常会产生资本利得税。具体到本案,是否被课以税负,主要受香港、开曼群岛、相关子公司所在地税收政策以及国家(地区)间相关税收协定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香港地区。香港是世界范围内税负最轻的地区之一,也被许多国际机构认定为避税港,目前仅开征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物业税,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换股行为不会产生税负。

      2、开曼群岛。如前文所述,开曼群岛实施零税收政策,因此新公司长和、长地成立及换股行为不会产生税负。

      3、长实和黄相关附属公司所在地。本案重组过程中发生多次的换股,长实和黄在股份转让中,其在内地等国家及地区的子公司也会被间接转让,以内地为例,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一般对间接股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中间控股公司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则面临被中国税务机关穿透的风险,从而进行征税,因此中间控股公司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成为是否征税的关键。

      那么在我国境内发生类似于长实和黄的大量换股交易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呢?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而是将诸如股份转让视为“转让财产”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并购重组在收购资产比例、支付方式等满足5大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准许递延纳税。尤值得关注的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关于集团内资产、股权划转的税收待遇未将非居民企业纳入范围。

      三、重组对公司未来税务管理带来的潜在影响
    长实和黄重组后,整个集团架构由三层减少为两层,更加简单明了,整体业务被划分为两大块,长和旗下为非房地产业务,长地旗下为房地产业务。长和、长地作为控股公司,注册地位开曼群岛。这对于李氏集团未来经营,至少有三方面的税务影响。
    1、集团架构简单化,业务板块更加清晰明了,有利于减少集团内关联交易,降低由此引发的税务风险。
    2、控股公司税务成本最优化。根据香港税制,对于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法团业务税率为16.5%,非法团业务的税率则为15%,对外源自非香港的股息红利不征收所得税。因此,重组前,长实和黄对于香港的利润所得需要交纳16.5%的利得税,对于其附属的中国内地以及英国等欧洲的子公司获利,香港不征税。而开曼群岛实行的是零税收政策,相比较于香港税负成本更低,使得重组后长地、长和两大控股公司在未来的运作中更加自如。当然,对于其控制的分布于香港、中国内地、英国等世界各地的下属子公司而言,应按照当地的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3、新的架构为李氏集团进一步优化全球税务安排以及未来投资的退出均带来了“方便”,由于开曼群岛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公司继续在全球进行资本运作将更加便利,伴随其资本运作过程中税务安排也将受益于开曼群岛的特殊优势。

      小结:
    目前,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走出去”,通过在离岸港注册控股公司进行海外上市(如VIE结构)以及实施全球资本运作是常见的一种做法,华税律师提醒,企业应充分了解有关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及中国与其相关税收协定,在离岸注册地选择、经营架构搭建、并购税务尽职调查、关联交易定价等方面充分关注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提高企业运营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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