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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能否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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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地税局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的手续费收入,账务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请问这部分收入可否并入到营业总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7.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与上述规定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业务收入也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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