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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分包业务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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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企业承包一项建筑工程,总造价6000万元,将其中15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B建筑企业。A企业从建设单位取得提前竣工奖500万元,材料价差300万元,并分给B企业提前竣工奖200万元、材料价差100万元。请问A企业应缴纳多少营业税? A企业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款不应包括提前竣工奖和材料价差。所以,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6000-1500)×3%=135(万元),而不是(6000-1500-200-100)×3%=126(万元)。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6000+500+300=6800(万元); 支付给B企业分包款应当为:1500+200+100=1800(万元)。 A企业以差额5000(6800-18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B企业以18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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