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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工资薪金有关涉税政策解读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6
     
    工资薪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是计算确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工资薪金涉税问题进行一番分析,以便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并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1、制订了较为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 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的工资报酬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 2、对支付实习生的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 3、实习生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二、工资薪金支付的形式。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和非货币资金支付两部分,其中:货币资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包括港、澳、台货币或者外币支付)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薪金;非货币支付是指用有价证卷、股权、产权、债权、购进货物或生产的产品等非货币性财产支付的工资薪金。 三、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向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都没有对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作出更明确的解释,因此,目前只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确定的范围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范围是指: 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包括职工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4、加班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5、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以外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性奖金或支出。 但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包括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四、工资薪金的扣除方法 《条例》虽然规定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在职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方法(渠道)也不同。 1、企业筹建期间人职工资记入待摊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可从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2、生产部门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待产品完工出售后,随产品销售成本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月份扣除。 3、劳务部门的工资记入劳务成本,在确认劳务收入实现的月份扣除。 4、管理部门的人职工资记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当期扣除。 5、工程人员的工资记入“在建工程”,待完工交付使用后随着分期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6、生产企业采购、销售部门的工资以及商业企业的工资分别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商业企业记入营业费用)在发生的当期扣除。 7、研发人员的工资记入研发支出,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研发项目,其研发人员的工资随同其他研发费用一起在研发结束时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除在结束当期税前据实扣除外,可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按实际发生数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分期摊销扣除。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其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00%: (1)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残疾范围,即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及其他残疾的人员。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9、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如: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在“应付职工新酬”科目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并入福利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既不能视同一般的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更不能在税前重复扣除。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确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包括支付给职工集体福利部门的工资。 10、企业为职工技术培训配备的专职教师以及为工会组织配备的专职工会主席,其支付的工资应分别在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限额内扣除,亦即不能视同一般的期间费用扣除,也不能重复扣除。 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工资薪金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目,支付单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对每一个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金额后,就超过2000元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之,工资薪金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多,企业必须认真对照相关政策,把握政策界限,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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