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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8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              2013-07-03

    为了方便纳税人,加快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提高征收效率,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导入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系统,并上传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自动采集机动车出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审核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和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不含进口自用,以下统称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应当分别开具,不应在同一行中混开。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机动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导出发票信息,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发票信息与所售机动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


    已关联发票信息的合格证电子信息,将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上传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实时采集每台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未关联发票信息的合格证电子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不能上传至税务总局。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根据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实时核定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四)税务总局将于2013年11月核发2013年度最后一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2014年1月1日前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出厂的应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纳税
    申报时执行本期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机动车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车辆销售前完成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上传工作。相关系统的授权使用事宜详见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
    http://www.vidc.info/)网站说明。

    2.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不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使用“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直接录入发票信息,完成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关联工作。

    3.进口自用机动车的企业或个人,应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前,提前2个工作日登陆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网站(http://www.vidc.info/)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六)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二、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2013年8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需进行升级,安装开票信息导出软件,用于导出加密的开票信息。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三、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情况进行检查。

    四、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企业上传至税务总局的发票信息和合格证电子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五、为了便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车辆票据信息关联子系统”进行二次开发,税务总局委托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向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接口、技术支持与培训。

    六、凡不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不进行车辆发票信息关联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行政审批,加快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速度,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式的改革的背景。
       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价方式是定期采集、定期核价。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共六次采集机动车的出厂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税务总局根据采集到的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年核定、下发六期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近年来,随着国内机动车行业发展,企业竞争激烈,新车型上市数量与种类不断增加,销售价格调整日益频繁。税务部门定期采集、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方式,已无法满足企业与纳税人的需要,同时也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税务总局为了提高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效率,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更加及时,决定改革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依托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平台,机动车生产企业实时关联并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出厂销售发票票面价格信息,税务机关实时采集每台车辆价格信息,由税务总局按照规定,自动核定、下发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一)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时一并导出发票信息,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导入的发票信息(增值税含税价格)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上传到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完成车价信息的实时采集。
       (二)税务总局根据企业上传的车辆价格信息,实时核定下发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这种采集价格信息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方式既解决了企业在税务机关价格信息采集期结束后上市的新车型无法单独报送价格信息的问题,也解决了企业机动车出厂价格与市场指导价格调整与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不同步的问题。

       三、改革的时间安排与要求
       (一)税务总局将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对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升级,新版系统中主要是增加发票信息的加密导出功能。同时要求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填开增值税发票时,对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车辆,要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分别开具。
       (二)2014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使用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导出发票信息,利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发票信息与“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售机动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并上传至税务总局。
       (三)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始根据采集到的每台机动车价格信息,逐台核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实时下发各地执行。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未能关联发票信息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将不能上传至税务总局。因此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销售出厂后,应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完成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的关联、上传工作。
       (五)为了确保机动车生产企业能够正常使用相关软件系统,或进行二次开发的需要,《公告》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由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于国内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将参照本项工作对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由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提出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使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并取得用户操作权限。
       (二)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不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销售机动车直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以“车辆票据管理子系统”直接录入发票票面信息,完成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关联工作。
       (三)对于其他途径进口的国外品牌机动车或其他国产机动车,不能完成车辆电子信息与价格信息关联的,作为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本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公告》中明确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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