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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415号 对代 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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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415号 发文日期:1995-07-26 皖国税局: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法规。“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法规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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