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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维修业务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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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一家大型汽车整车企业A提供零部件。整车从A企业销售给B用户。在三包期限内我公司的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由A企业的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负责更换。发生的三包维修费用由A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在其所在地缴纳该业务的增值税,我公司收到A企业开具的三包维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问题,公司销售的汽车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由购货方售后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更换,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维修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零部件公司接受售后产品的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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