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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商务资字[2012]711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376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京商务资字[2012]711号                                                     2012.9.26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办理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二、复审企业范围
      已获得免退税资格满两年的研发中心。

      三、复审须提交申报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复审自查报告(见附件1);(正本1份)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研发中心为分公司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2),并提供与名册顺序号一致的社保缴纳证明;(正本1份)
      (四)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采购进口设备清单及EXECL数据光盘(见附件3);(正本1份)
      (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4);(正本1份)
      (六)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还需提供近两年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的专项审计;(正本1份)
      (七)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已获得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企业在京外设有研发中心的,根据财税[2011]88号文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材料;注册地在京的研发中心按京商务资字[2011]956号文要求提交材料。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获得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企业于期满三个月前向市商务委报送相关材料。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国税局四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同复审企业申报材料。京商务资字[2010]968号文件公布的外资研发中心,于2012年10月8日前向市商务委递交材料。

      六、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相关附件:
      附件1、自查报告.doc  
      附件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doc  
      附件3、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清单.doc  
      附件4、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产采购设备清单.doc  
         下载:zip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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