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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地税发[2014]2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89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4]26号                                                            2014-2-11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未纳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凡与《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背景——   
    据了解,2000年,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0]12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近年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统一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而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具有特定含义,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这种争议,财税部门认为,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并不是一概予以免税,而是只对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企业自有住房免税。

    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定税率为12%)的优惠政策。为统一政策,规范执法,维护税收公平,财税部门此次对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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