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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善意”取得虚假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5
     
    问:如果企业善意取得虚假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可否与“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处理?成本费用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对普通发票并没有“善意”和“恶意”之分,但如果取得该发票的年度内重新按规定取得发生真实业务的合法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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