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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协议及赔付凭证能否在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694
     

      问:股份制上市银行,因下辖网点自助银行被犯罪嫌疑人安装有盗取银行卡信息相关设备,盗取了客户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然后复制成客户银行卡,到外地取现。经查证,有6名客户资金遭到犯罪分子盗取。

      事发后,客户来到银行请求赔付相关损失,银行要求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上述被盗取客户中的一名客户(李某)以存款纠纷银行未能给客户建立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为理由将银行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银行未能尽到相应安全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盗取客户信息及密码,判决银行赔付客户(李某)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该案件同时牵涉其余5个客户存款被盗取,如若客户起诉至法院,有李某判决在前,势必出现相同判决结果,同时将为银行带来严重的声誉损失,银行为避免声誉受损,采取与客户和解的方式,与以上5名客户分别签署了银行与个人客户问题和解协议。

      此后银行与抓获犯罪分子的公安局联系得知,该犯罪团伙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违法犯罪所得大部分已被团伙挥霍一空,另案起诉该团伙已无还款来源,故银行支付了以上6名客户本金及利息。

      请问银行能否将以上赔付6名客户的本金及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还是仅能将其中1名起诉至法院的客户所赔付的本金及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余5名没有法院判决的客户仅持签署的银行与个人客户问题和解协议及赔付凭证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规定,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因未能给客户建立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货币资产损失,应由银行承担的赔付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和解协议及货币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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