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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是否代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823
     

    因业务需要,我公司无偿使用A公司的一间写字楼3个月。该写字楼在A公司的账面原值3000000元。请问,该写字楼的产权不属于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只是临时借用,还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A公司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为业务需要临时无偿借用,因此,按规定你公司无租使用房产要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即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3÷12=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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